发布时间:2025-04-05 03:00:14 来源:传媒焦点网 作者:流星
在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内蒙古大学党委宣传部、法学院共同主办了普法活动——宪法思政小课堂《大国之治 我说宪法》系列视频微课展示。本期推送微课《监察委员会的基本知识》。主讲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张海洋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条: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这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根本法治保障;为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反腐败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来源 :法学院 党委宣传部编辑 :张乐 张一阳责编 :杨磊 白玥涵 张驰校审 :白佳璇 李日阳审核 :刘雪峰终审 :阿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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